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實習生郝小書、通訊員越檢宣報道:越秀區檢察院近日受理了一宗發生在21年前的故意殺人案。受理此案後,經辦人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審查,依法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犯罪嫌疑人曹某宏作出裝潢批准逮捕的決定。
  經查,犯罪嫌疑人曹某宏原名曹某恩,原籍河南省駐馬店市上蔡縣,案發時在廣州市越秀區越秀南路某建築工地打工。1993年2月5日17時許,曹某恩因工錢問題與其老鄉工友陳某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曹某恩製冰機維修手持鐵鏟砸傷陳某頭部,致陳某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後,曹某恩逃離現場,輾轉搭便車回到河南上蔡老家,一回到家就聽到鄰居議論自己化療飲食注意在廣州打死人的事,心裡害怕,就一直潛逃在外,流竄打散工。之後,曹某恩逃到了新疆喀什地區巴楚縣以賣菜為生,併在2000年易名為曹某宏落戶新疆,後將其妻兒也接到新疆生活。
  經辦檢察官告訴記者,21年來,犯罪嫌疑人曹某宏內心時時恐懼不安,經常借酒消愁找房子。如今三個兒女中最大的女兒已出嫁當地,另一子一女也分別在大學就讀。
  2014年2月2日,犯罪嫌疑人曹某宏在新疆圖木舒克市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當天正值春節期間,從中午到晚上,曹某宏都在鄰居家喝酒,他剛從鄰居家喝借錢得醉醺醺地出來,步履蹣跚正要回家時,公安人員向他表明身份,曹某宏即束手就擒。經審訊,曹某宏對其當年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檢方表示,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應適用1979年刑法。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因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逃避偵查,故不受二十年追訴時效限制。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查處理中。
  凌越、郝小書、越檢宣  (原標題:發生爭執打死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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